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燒燙傷沒「疤」 理賠爆爭議

【經濟日報╱邱金蘭】2010/06/12

小許(化名)的公司,去年幫員工投保企業團體保險,這張團體保險的保單批註有優惠條款,在殘廢等級第四級增列「重症燒燙傷」的給付項目,包括二度燒燙傷面積全身20%以上,或三度燒燙傷面積全身10%以上,都可按保險金額給付35%

小許去年工作時不小心被熱水燙傷,就醫後向保險公司申請「重症燒燙傷」殘廢保險金,保險公司卻以不符約定條件為由,拒絕理賠。

小許認為,公司投保團體保險的這家保險公司,是以他治療沒留下疤痕等理由拒絕理賠,但根據保單條款的約定,並沒有說需有疤痕或灼傷痕跡,才符合「重症燒燙傷」,保險公司應該依約理賠。

保發中心認為,雖然保險公司認為小許只在門診治療,就醫過程不符合條款約定的「重症燒燙傷」情況,但除非保險公司能提出事證,證明醫師估算有誤,否則仍需接受第一線治療醫師出示的證明,依約給付保險金。

此個案可以提醒保戶注意,像重大燒燙傷給付這種金額較大的保險給付,保戶最好儘可能到大醫院就診,若只到一般診所就醫,保險公司可能會懷疑受傷情況是否不嚴重。

此外,急診時,醫院若未拍照留存,保戶最好自己拍照存證,申請理賠時可有比較多證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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